更换区域
  • 厦门
  • 广西
  • 泉州
  • 惠州
  • 宁夏
  • 中山
  • 深圳
  • 天津
  • 泰州
  • 西安
  • 漳州
  • 南京
  • 嘉兴
  • 大连
  • 合肥
  • 武汉
  • 镇江

您所在的位置: 政策指南针  > 政策库列表页

政策库

按区检索:

政策时效: 不限 未开始 申报中 已过期

发布时间 申报时间

  • 火炬高新区-技术交易奖励

    厦门火炬高新区

    1.对实现交易的高新区企业(买方)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此类奖励金最高300万元。 2.对实现交易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奖励。 3.对于已经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约,明确技术转移完成指标考核办法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平台的具体考核办法再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绩效奖励。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8-01-01

  •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提供的本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11-11

  • 火炬高新区-创新十条总政策

    厦门火炬高新区

    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获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可获得60%的高新区配套补贴。 二是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首次通过市级高企备案和市级高企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的企业,可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是鼓励企业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新增发明专利可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叠加享受高新区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鼓励企业维护有效发明专利,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年度维护费40%的补贴。 四是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企业新获批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获得相关财政资助的基础上最高可叠加享受400万的高新区奖励;对企业新获批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获得相关财政资助的基础上最高可叠加享受200万的高新区奖励。 五是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专业或定向培养全日制专业人才,且培养人数大于等于10人,可获得实际支付给合作单位共建经费20%的补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平台,且企业上一年度在平台中的投入或所占股份在30%(含)到90%(含)之间的,可获得相关协议约定项目实际投入20%的补贴。 六是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七是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对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的租房或购房贷款补贴,租房补贴连续补三年,贷款补贴连续补五年;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或购房贷款补贴,租房补贴连续补三年,贷款补贴连续补五年。 八是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九是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因投资收益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90%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十是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高新区企业进行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兼并)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可获得最高150万的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补贴,同时,企业可在市级相关补助的基础上获得30%的高新区配套补贴,未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经审核后可获得高新区补贴,补贴金额最高可达800万。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08-21

  • 2017年度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

    厦门火炬高新区

    《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种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进行补助。对运营机构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的,若申请市级奖励,且奖励金额突破上限50万元,则按《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计算超出50万元的金额由高新区补齐(市、区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举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的,按《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向高新区申请补助。 对于2016年各类创业活动的补助,按照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申请补助。 (三)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申请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的,应先提交材料至火炬管委会进行老旧厂房认定,认定标准:火炬高新区内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作生产制造场所十年以上的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且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改造成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该运营机构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 (四)专业技术平台补助:对于已经按照《实施意见》在市科技局申领设备购置补贴的,提供历年申领市局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历年市局给予补贴收据复印件一份,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剔除重复申报部分,对不重复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实施意见》中按照投入的50%最高给予设备补贴每年30万元。) 对于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认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台账,作为认定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材料之一。 (五)场租补助:运营机构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已经按照《实施意见》享受众创空间场租补助的,继续按照《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运营机构自有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要求申报。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7-07-25

  • 火炬高新区-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

    厦门火炬高新区

    第10条 《规定》第十条所给予留学人员企业租房的优惠措施,具体按以下办法实施:   (1)留学人员企业所租房屋只有用于研究、开发和中试生产,才给予房租减免;可减免房屋的最大面积原则上为研究、开发80平方米,中试生产100平方米。   (2)留学人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租用超出减免房租面积以上的房屋,超出房租减免标准的部分,原则上须按市场价缴纳房租。   (3)留学人员创业园房租的市场价按同等条件房租的平均数确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度公布一次房租标准。   第11条 《规定》第十四条确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按以下办法落实:   (1)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设立厦门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资金,用于对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创业扶持资金和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2)配套资本金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提出申请,并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厦科联〔2012〕56号)进行规范运作和科学管理。   (3)配套资本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49%,单项投入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9-07

  • 同安区:强化企业统计

    同安区

    1、从2016年起,新增“四上”企业,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二年工业产值、批发零售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第三年保持15%以上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 2、规上企业高管子女(非本区户籍)就学,可享受照顾政策。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9

  • 同安区:“飞地”企业转移扶持政策

    同安区

    1、转移工作企业财务费用补助:   2015年度纳税1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   2015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家补助0.5万元。 2、企业扶持奖励:   自成功转移当年起,三年内按不高于其年度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政策阐述是三税,但自5月1日起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取消)的80%给予企业扶持奖励。(约年度总纳税额的15%) 3、其它企业政策   自成功转移当年起,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申请并享受我区出台的各项企业发展扶持、人才引进、纳税大户表彰、企业服务保障、社会公共服务保障等。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9

  • 同安区:参展费补助

    同安区

    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每个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1.5万元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次展会享受补助的展位数以3个为限;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8

  • 同安区: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同安区

    按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区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上限200万元。 已列入市级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8

  • 同安区:工业企业增产多销扶持

    同安区

    (一)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工业产值: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都比上年度增加1千万至5千万元(不含)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增加5千万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增加1亿元至2亿元元(不含)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增加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   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8

  • 同安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同安区

    1.对年申报并入统的工业固投达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年度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2.对企业在本区金融机构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贴息,但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   其中:对于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60%补助;对于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70%补助;对于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80%补助。项目贴息补助在企业达到项目投入序时任务的情况下,采取每年一申请一补助,单家企业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8

  • 同安区:商标、专利、品牌发展、质量提升奖励

    同安区

    1、企业首次获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取得出口免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分年度)获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加奖10万元。 2、企业首次获福建省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省级示范企业、出口质量提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不分年度)获两项以上省级荣誉称号的,第二项起加奖8万元。 3、企业首次获厦门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级著名商标和市优质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企业被核准注册一个同安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企业通过ISO9001、获得GS、UL,CPSC、CE、PSE、JIS、CB、ROHS、CSA、FDA等国外认证的,每项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7-28

  • 同安区:总部经济扶持

    同安区

    一、经营贡献奖励   1、从市域外新引进的企业总部(不含房地产业),自企业工商注册完毕并认定后,按其年度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奖励80%,后三年奖励40%。母公司(或同一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企业(且满足原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下同)在新引入总部结算中心后,年度两税区级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新引进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年度两税区级留成时,需扣除存量企业减少的留成部分。   2、我区原有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以2015年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纳税情况为基数,对当年度两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前两年奖励80%,后三年奖励40%。 二、办公用房补助   1、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当年区级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0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250万元——50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6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3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   2、承租期间,企业不得将自用部分转租,否则按租金标准补交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的部分。 三、人才奖励   注册至我区的总部结算中心,参照《同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或“银城113”人才引进政策等有关精神,给予企业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6-06-29

  • 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思明区

    研发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奖励扶持、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奖励扶持 1.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200万元,省市级100万元,其他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100万元。 2.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和省"6·18"专项资金资助,一次性给予所获资助资金的等额奖励。 3.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型服务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由专利所有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奖励5000元。 5.符合《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端人才,按照该办法给予奖励。 6.企业引进台湾博士开展博士后研究、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一年累计在企业工作六个月(含)以上且业绩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可获得3万元奖励。 (二)无偿资助 1.鼓励软件、云计算、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新兴产业发展,按照区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无偿资助。 2.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区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无偿资助。 3.企业借助外力,联合高校院所攻克关键技术瓶颈,经专家评估获得立项后,按照评估的难度系数(0.1-1.0)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该项资助全区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4.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鼓励区属部门和街道新建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园区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资助100万元;新建园区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资助50万元;改、扩建园区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 5.支持"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大学生入园创业且纳税登记在思明区,办公场所在2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三年。 (三)贷款贴息 1.科技创新贷款贴息不与纳税额挂钩。纳税单位按照《思明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创新项目研发及其转化。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纳税单位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可按其中区级税收的1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软件企业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可按其中区级税收的2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时间: 发布时间:2014-02-23

上一页1 2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到第

立即匹配您想要的政策

政策顾问:0592-3908611

最新政策申报信息